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南部 | 融資貸款 | 100-300萬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濟、促進產 業發展,協助本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擴大經營績效,提供貸款信用保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簽訂合作 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設立於本縣並有公司、商業或 有限合夥登記之事業。
(二)第二類:設立未滿八年且登記於本縣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之事 業,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為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 民。
2. 於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取得 二學分以上證明。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四、本貸款每一申請人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次數, 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第一類申請人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 限制。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第一類申請人,如受各類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本府將優先召開嘉義縣政 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六、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 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承貸銀行貸放後,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限期)與償 還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本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 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八、申請人應徵提其負責人或登記代表人為連帶保證人。

九、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 以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十、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 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
(一) 申請表。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三) 切結書。
(四)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
(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六) 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七)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八)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 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十二、本貸款由本府設置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產 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 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 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三、審查小組置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 (以下簡稱勞青處)處長兼任,並擔任審查小組會議主持人,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勞青處副處長兼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 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擔任: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嘉義縣分會代表二人。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七)承貸銀行二人。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兩年。

十四、審查小組會議,原則每年於四月、七月、九月及十二月召開,審查前月十 五日前之完備文件申請案。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十五、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十六、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 旁系血親關係。
(三)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七、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 款項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之十分之一時,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 申請。

十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不予貸放:
(一)經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 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 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 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 限。 前項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 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十九、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一、第二類青年創業貸款經核准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府全額補 貼,貸款人應分別於每年四月五日、十月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利息補貼:
(一)利息補貼申請書
(二)貸款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補貼金額為單據所列正常繳息金額, 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逾十個日曆天未提出者,當期不予補貼。
申請文件如 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
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府得不受理當年度利息補貼申請。

二十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者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 情事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 已補貼之利息
(一) 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本縣。
(二) 經營不善或因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三)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四)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六)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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