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南部 | 融資貸款 | 100-300萬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濟、促進產業發展,協助本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擴大經營績效,提供貸款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資金來源,由本府簽訂合作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 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固定營業場所設於本縣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設立於本縣並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三)第三類: 設立未滿五年且登記於本縣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或立案之事業;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為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
2. 於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取得二學分以上證明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第一項之申請人如下:
(一)第一類:小規模商業之負責人。
(二)第二類:公司 或行號。
(三)第三類:事業體或其負責人 。
四、本貸款每一申請人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 一百 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 二 百萬元。
但本貸款之貸放次數,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第一類至第二類申請人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第二類申請人,如受各類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本府將優先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六、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承貸銀行貸放後,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限期)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本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 主。
八、申請人為第二類中小企業公司者,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申請人為第二類中小企業公司者,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九、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以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以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十、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
(一) 申請表。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三) 事業計畫書。
(四) 切結書。
(五) 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七) 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八)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九)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於申請第三類貸款者免附。
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者,免附事業計畫書。
第一項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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